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规范要求
时间:2018-01-11 12:20:55 来源:消防检测网
(1)--相关设计规范对设计的要求
1)漏电火灾报警系统
1)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、 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。
2)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:
3) 探测漏电电流、 过电流等信号, 发出声光信号报警, 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, 监视故障点的变化。
4)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, 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12 个月。
5)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, 并显示其状态。
6)显示系统电源状态。
( 2)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:
1)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、 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。
2)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/S 的厂房(仓库)。
3)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、 电影院、 商店、展览馆、 广播电视楼、 电信楼、 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/S的其它公共建筑。
4) --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。
5) 按一级、 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。
(3)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A、 下列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宜设置剩余电流火灾报警器:
1) 住宅、 公寓等居住建筑。
2) 医院及疗养院。
3) 剧场、 影院等大型娱乐场所。
4)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,商场、 超市等场所。
5) 地下汽车停车场。
B、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:
1)在用作直接接触保护 (或基本保护, 电击保护) 的附加防护时, 在交流 50~100Hz 时, 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。
2) 医疗电气设备不超过 10mA。
3)为防范电气火灾危险, 在限制布线系统中故障电流引起后果的地方,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超过 0.5A( 500mA)。
C、为确保消防电源的连续供电,消防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, 只发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。
( 4)配套--新的产品标准: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》 GB14287-2005及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》GB1395.5-2005 ( 2006-06-01实施)。
A 、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》GB1395.5-2005。
B、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》 GB14287.1-2005:--部分,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。
C、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》 GB14287.2-2005:第二部分,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。
D、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》 GB14287.3-2005:第三部分,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。
(4) 对电气火灾的防护
1) 为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因绝缘损坏形成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,因装设接地故障超过预定值时,能发出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。
2)为防止电气火灾发生而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,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做出合理的分布设计, 确定适当的控制保护范围。